转发: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 通报燃气领域7起典型案例

浏览: 作者: 来源:四川在线 时间:2022-05-09 分类:行业聚焦
青白江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予以没收未经过认证伪造能效标识冒用厂名厂址的家用吸油烟机5台,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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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成都某电器材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经3C认证的家用热水器案

 

案情介绍:2022216日,新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成都某电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燃气具质量安全检查,现场发现4台未见3C认证标志的热水器。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所列产品类别,上述热水器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需取得3C认证后才能销售。当事人销售未经3C认证的热水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205.00元、罚款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成都市某科技公司生产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涮烤一体火锅灶案

 

案情介绍:2022223日,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对当事人成都市某科技公司生产的商用涮烤一体火锅灶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火锅灶不符合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涮烤一体火锅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商用涮烤一体火锅灶3台、没收违法所得9350.00元、罚款16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金牛区某厨房电器经营部销售未经3C认证的燃气灶案

 

案情介绍:2022217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恒业国际居家用品专业市场2239号金牛区某厨房电器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台嵌入式燃气灶和一台吸油烟机均无法提供3C认证证书。后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数量为5台。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的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86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郑某销售未经3C认证的家用型燃气灶案

 

案情介绍:2022110日,崇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崇州市大划街道杨柳街70号的某液化气门市开展燃气具安全专项检查,现场发现9台家用型燃气灶未见其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同时未标注3C认证标识和QS标志。门市负责人郑某不能提供这批燃气灶的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

 

处理结果:当事人郑某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三无燃气灶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崇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成都某金属制品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认证的厨房电器案

 

案情介绍:2022217日,青白江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成都某金属制品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家用吸油烟机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213日在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进行能源效率检测的情况下,生产了5台家用吸油烟机用于销售。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中国能效标识的家用吸油烟机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青白江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予以没收未经过认证、伪造能效标识、冒用厂名厂址的家用吸油烟机5台,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双流区某日用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2218日,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履路162号的双流区某日用品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309台无任何标识、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金堂县某日用杂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案情介绍:2022118日,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对位于金堂县赵镇兴农街24号的金堂县某日用杂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且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7台。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16900元的行政处罚。